序时间工作内容12018年3月3日8:00—3月15日18:00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www.***)进行报名22018年3月19日8:00—3月25日18:00登录学院门户网站(www.***)“2018年单独招生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专业志愿并完成网上缴费32018年3月30日前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考生登记表》,到所在学校审核、签字盖章42018年3月30日考生本人携带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考生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到学院进行资格审查,签订《考生承诺书》52018年3月30日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领取准考证,熟悉考场62018年3月31日9:00—11:30文化考试72018年3月31日13:00—18:00综合测试(技能测试、素质面试、特长测试);所有测试结束时间根据报考人数和工作进度顺延82018年4月2日考生在学院门户网站“考生成绩查询系统”,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及准考证号查询成绩92018年4月3日15:00前考生可以凭《2018年单独招生准考证》到报名录取组登记办理查分申请手续102018年4月3日报名录取组将查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112018年4月5—11日(7天)在学院门户网站公示中职和普通各专业/特长各类别、项目录取低分和拟录取考生名单122018年4月7—8日17:30愿意放弃本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本人携带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签署放弃本次录取的书面文件132018年6月初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后,学院按高考报名时考生所填的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
附件2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实施)第二百八十四条相关内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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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实施)第二百八十四条相关内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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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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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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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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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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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实施)第二百八十四条相关内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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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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