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施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除“意见”中规定的六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外,我校医药类各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特别提示: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均认可。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录取,学校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我校一本批次少数民族预科班转段专业全部为所属省份一本批次各专业,因此,一本批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录符合医学专业身体条件的考生。二本批次少数民族预科班转段专业全部为所属省份二本批次各专业。
第十六条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上介绍。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邮编:750004;咨询电话:0951-6980678;传真:0951-6980061;网址:http://www.z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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