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考生不予录取。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予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被确定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考当年的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学好后期课程和做好实习工作。如果学习、工作中出现与推荐条件所规定的条款不符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十三条学院对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学院受理投诉和申诉及时上报监察处和研究生院,并在一周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2019年推免生工作小组.docx】附件【宁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附件【宁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复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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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细则(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