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培养单位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确定本单位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
2016年、2017年2年列招生计划但没有招收上学生的方向,原则上2018年不再列招生计划。2016年学位点合格评估自评为不合格的学位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暂停招生的,2018年暂不列招生计划。
2.各培养单位要本着保证质量积极发展的原则,根据导师队伍、在校生数量,导师目前承担的科研课题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招生规模,原则上每位导师可招1-2名,其中外聘导招生人数不得超过1人。
导师目前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大课题的在2018年列招生计划时可突破限额,适当增加1-2名招生计划,不承担任何科研课题的导师原则上2018年不列招生计划。
根据《关于公布我校2013-2014学年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通知》(学位【2016】4号)的要求停招1年的导师,如果2017年已经招生的2018年不列招生计划,停招2年的2018年不列招生计划。
3.导师可以在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同时招生,但不能同时跨不同的一级学科或不同的专业学位招生;也不能同年在同一个二级学科下不同研究方向招生;不允许在不具备导师资格的专业列招生计划和招生;各培养单位认真核对导师信息,从2018年开始招生目录上体现导师信息,已年满57周岁的导师原则上不再列招生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告说明;外聘导师不得在无本校导师参与招生的专业方向上单独招生。
4.招生专业的研究方向设置和调整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体现特色,招生专业的研究方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招生专业方向和招生导师必须对应,招生导师需注明校内导师或校外导师。
5.各培养单位在招生人数中必须注明接收推免生和大学生士兵计划人数。
2018年内蒙古师范大学制定硕士研究生及招考招生专业、人数及对招生导师的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