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类型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校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96号。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全过程监察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政策支持,兼顾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本科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本科招生计划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于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即投档分)”的顺序,采用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这3门成绩总分仍相同,则按语文与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学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在普通高考录取中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