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江苏省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政策支持,兼顾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制定学校江苏省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本科招生计划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除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外,学校对于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A,另一门达到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报考学校中英合作办学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和中美合作办学的“英语”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 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对符合选测、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和专业录取时外语单科成绩等要求的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组合为“A+A+”的,在其原始投档分上加3分;“A+A”的,加2分;“AA(A+ + 或A+B)”的,加1分。
所有考生按加分后的排序分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若考生加分后的排序分相同,则按原始投档分的高低择优录取;若原始投档分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 +→A+B→AB+→AB→B+ +→B+B→BB)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4A→3A1B→2A2B→3A1C→2A1B1C→2A2C→1A3B→1A2B1C→1A1B2C→1A3C→4B→3B1C→2B2C→1B3C→4C)的顺序择优录取;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热爱外语类专业且英语基础扎实,并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厚生计划)、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及外语类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报考学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3门,同时还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或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委托学校组织的专业单独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八条 对兼报不同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则录取时采用“分数清”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各专业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录取时采用“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音乐学(师范)、音乐学(师范实验班)专业,且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统考)均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照省音乐统考专业分统一划定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统考)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学校舞蹈学(师范)专业,专业考试(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根据专业分(校考)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校考)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学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统考)均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按照高考文化总分与专业分(统考)相加而成的综合分统一划定低录取分数线,依据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分(统考)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统考)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分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考试(校考)合格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校考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学校编导专业,高考文化分达到省同批次同类型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分(统考)达到省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录取时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统考)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学校体育学类专业,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划定低录取分数线,若体育统考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720759,网址:http://bkzs.***.cn。
2018年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考生)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除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外,学校对于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A,另一门达到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