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每年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来自贫困县成绩优异的学生,在校期间可在学校或生源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本条例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