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高校根据考生的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参考考生中学期间学习经历,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录取。对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招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低录取标准
除“校长推荐计划”以内的考生和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外,低录取标准为“3、3、2、2”,即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3级及以上,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2级及以上。“校长推荐计划”以内的考生低录取标准可为:四门核心课程的分数之和须为10分(含)以上,且每门课程的分数不得低于2分(含)。
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低录取标准为“2、2、1、1”。
(2)招生高校可附加要求
除四门核心科目外,招生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指定不同选修科目或非指定选修科目,明确考生需达到的水平(如指定一至两门选修科目成绩需达到哪个级别以上)。
(3)学习经历参考
除核心科目、选修科目的要求外,招生高校可参考考生其他学习经历,即香港教育局和学校认可、考生本人提供的“学生学习概览”。
招生高校可在本原则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录取规则。
(4)专业录取
招生高校应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填报的志愿中进行录取。未经考生书面同意,不能把考生录取在其没有填报的专业。
2018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