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的评审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初审名单、公布(示)评审结果等。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申请材料(含证明)由学生本人于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寄至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联合招生区域的二级学院、校医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召开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等级并报学校审定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诉,招生就业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招生就业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的发放采用学费和住宿费抵扣形式发放,即入学报到时直接抵扣当年学杂费,不折算现金发放。
第十六条 评定结果由招生就业处报给财务处,财务处负责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发放工作,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贫困新生获得者的助学金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七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在每年本、专科录取结束后组织评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定结果,将获得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学生情况纳入资助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 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评定结果和费用发放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8级新生开始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南昌工学院
2018年6月15日
2018年南昌工学院贫困新生专项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评审组织与资助金发放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