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院名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国标代码为13429,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和南昌大学。学院是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的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
第三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南昌院区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339号
共青院区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五四大道199号
第五条 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六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院预留不超过本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条 学院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简介或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院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各专业无任何加试要求。
2018年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