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执行。需特别说明的是:
1、“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是指197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
2、“当年度”项目,是指文件或合同核定的计划完成截止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项目(不含延期项目)。
3、“近2年”是指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近3年”是指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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