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件或其他材料均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2.申请人在读学习期间的食宿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3.若国家有新文件出台,以新的文件为准。
4.本简章由宁波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74-87609136。
联系人: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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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2月1日
2018年宁波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