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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组织机构及职责

2018年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组织机构及职责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3 01:46:00 解决时间:2018-04-0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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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或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剩余的专业进行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对建筑设计技术、电气自动化、应用化工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加工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因用人单位对身体素质有要求,报考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加工技术专业必须四肢健全无残疾、无从事食品行业限制的传染性疾病,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工科类各专业每生每年6410元,文史、经济管理类各专业每生每年5250元。住宿费标准:文明北校区:一级学生公寓每生每年1200元,二级学生公寓每生每年750元;水东湾新城校区:一级学生公寓每生每年1100元,二级学生公寓每生每年700元(住宿费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学校原则上按专业班级安排学生住宿。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学校积极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梁亚成

监督电话:0668-2920095

传真:0668-2920626

电子邮箱:mzyjjjc@***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部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668-2920126、2920128、2902336、2905536

传  真:0668-2920126

电子邮箱:mzyzjb@***

学校网址:http://www.***

招生网址:http://websites.***:808/zsw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本校2018年1月1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茂名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本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份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份的规定为准。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月12日

  ??????????? 2018-04-0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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