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教学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换交流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7〕230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工作由学校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和规定,协调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港澳台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港澳台地区学生招生渠道的拓展,指导港澳台学生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录取和注册、住宿安排、旅行证件、医疗体检、居留许可等手续办理和文化交流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各相关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计划,指导学院教学、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生处、研究生部协调学生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港澳台毕业生如在内地就业,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能、职责划分,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部门工作,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2018年兰州理工大学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管理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