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学校所有本、专科专业和硕士、博士授予权学科均面向港澳台学生提供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要加强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学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学校可按相关要求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第十五条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可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七条学校招收预科生的条件和标准,试读后转入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名单,需向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国际教育学院在录取后15日内将港澳台学生名单分别向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九条港澳台学生须持有效旅行证件、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不按期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注册。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组织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帮助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六条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港澳台学生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老师,同学之间平等、友爱。
第二十九条学生处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学院要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就业指导中心为港澳台学生的就业开展指导,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三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七条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处置。
第三十八条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传教、经商、从业活动,不得参与、组织任何非法集会。
第三十九条港澳台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第四十一条 对学习期限不满一学期的港澳台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标准的一半缴纳;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内者,按学年标准缴纳。
第四十二条港澳台学生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学费、住宿费不退。
第四十三条港澳台学生的体检费、医疗费、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学校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十五条港澳台学生住宿,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国际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须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印发
2018年兰州理工大学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管理招生管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