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承认加分。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文科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工艺美术(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考生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挡、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CC(含)以上,录取时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考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浙江,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本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须与我院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一致。某些专业投档线上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我院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九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学院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相关内容规定,我院确定2018年新生学费标准为:经济管理类、文史类为每生每年14000元;理工类、艺术类每生每年15000元。
住宿费:4人间每人每学年1350元;6人间每人每学年1200元;8人间每人每学年1100元。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制度。另外,学院还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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