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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龙岩学院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2018年龙岩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30 10:21:00 解决时间:2018-06-1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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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4〕183号、256号,闽价费〔2015〕342号,闽价费〔2017〕252号,闽价费〔2013〕310号,闽价费〔2004〕16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核准并加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

1.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2.在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及其德、智、体等方面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3.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有排名分省份按照排名分排序,没有排名分的省份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排列顺序:文科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八条有关专业录取要求:

1.福建省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文考总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线上)。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2.面向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

对于我校有设考点省份,只录取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志愿和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对于我校没有设点校考的省份,认可相应省份艺术类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考总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分数线上,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3.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4.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因无少数民族语言类的教师,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十九条奖学政策: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全校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班级学生数的2.5%、7.5%、15%;单项奖学金300元/人·年。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按照《龙岩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助学政策:

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2500元/人·年;资助比例分别为学生数的5%、15%。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报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接收助学贷款账号信息如下:户名:龙岩学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罗支行营业部,账号:13-)

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4.社会助学:社会爱心人士或企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福建省自强助残助学基金会、中国农业银行新罗支行等在学校开展的资助活动。

第二十一条2018年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以及招生录取结果)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学校网址:www.***.cn,招生办网址:http://zsw.***.cn。招生办电话:0597-2793756 传真:0597-2793756。纪委、监审处电话:0597-2793729。

第二十二条有关转专业事宜,按省教育厅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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