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师范生在我校就读期间,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我校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学生本人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免费师范生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本人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我校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不承担违约责任,学生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及相关所有费用。
(二)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相关学校任教的,应当按规定退还培养经费,并按照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免费师范生服务期未满6年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培养协议约定的比例退还培养经费并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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