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报考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三条自命题科目及综合科目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如下:
(一)护理综合: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及外科护理学。
(二)兽医基础:兽医药理学及动物病理学。
(三)药学综合(一):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天然药物化学。
(四)卫生综合:卫生统计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流行病学及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五)医学综合: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及外科学(总论部分)。
(六)口腔综合一: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及口腔修复学。
(七)生物综合一:生理学、生物化学及细胞生物学。
(八)生物综合二:动物生理学及动物生物化学。
(九)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及中医内科学。
(十)兽医学:畜禽传染病的防治、畜禽常见内科病的防治。
(十一)食品化学
(十二)马克思主义哲学
(十三)生理学
(十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十五)细胞生物学
(十六)兽医免疫学
(十七)伦理学原理
(十八)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十九)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二十)食品微生物学
命题科目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无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第十四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六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十七条复试方案和具体安排将于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对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和考生,加试两门复试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具体备选科目复试时通知。不论何种情况,加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按教育部政策确定并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调剂志愿。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报名时无毕业证书或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兽医专业学位学制两年外,其余专业学制三年。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二十九条联系电话:0416--4673679
传真:0416-4673679
监督举报电话:0416-4673456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科
邮政编码:121003
第三十条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需按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下载:
锦州医科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xls
2018年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