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中央部属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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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