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2018年学院面向30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普通文理类录取规则:为大限度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我院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生计划的专业,再从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未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统(联)考成绩。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院艺术专业。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省考试院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考生体育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体育类本科专业规定的分数线,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专业控制线,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我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高考改革试点省份选考科目以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投档录取原则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我院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日语语种,其他语种考生录取到校后需转修英语或日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高考口语测试。
第二十二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八条学院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14500元/年的专业:设计学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13500元/年的专业:冶金工程、材料成型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工业工程、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土木工程、工程造价、测绘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商务、金融学。
12000元/年的专业:工商管理、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英语、葡萄牙语
住宿费:1000元/年。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考生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
邮编:341000
咨询电话:0797-8312688
0797-8312689
0797-8312603(兼传真)
学院网址:http://www.asc.***/
招生信息网:http://zsb.asc.***
电子邮箱:@***
第三十一条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