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江苏省或国家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
2.所指导的研究生同一年出现两篇次及以上不合格论文;
3.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年或累计三次出现不合格论文;
4.导师未履行“助研经费”发放要求或未达到发放标准。
有以上情况之一的,扣除学院指标基数1个(可累计扣除),相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处理规定按照《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执行。
2018年江苏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在学院招生指标中直接扣除学院招生指标基数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