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需要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小组要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考生的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情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
3.复试成绩不合格、思想政治考核及政审不合格、加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考生不能录取。
4.总成绩计算办法:总成绩=初试成绩÷3×0.65+复试成绩×0.35。
5.排序录取办法:拟录取名单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同意后方可录取。考生按总成绩高低进行排序录取。每位有招生资格的导师限招1名。
6.由于招生计划有限,考生一旦被确定录取,往届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机要寄送人事档案,否则不予录取,空余计划按照排序录取办法递补录取。
7.学院按规定时间将复试记录、复试原始成绩、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8.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