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在广东省招生录取批次分为:专科批次、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及“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
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意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
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和征集志愿录取都按
“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
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报考普通高考以及“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按考生总成绩加排位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有剩余招生计划专业进行录取;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课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 x 0.5)+(术科统考成绩/300 x 0.5),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术科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我校英语类专业教学和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美术术科只认可生源省组织的美术术科统
考成绩;音乐术科只认可生源省组织的音乐术科统考成绩。第二十七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
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在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美术教育专业、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业、首饰设计与工艺专业、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室内艺术设计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
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文科类各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250 元,理科类各
专业学费每生每年6410 元,音乐类、美术类各专业学费每
生每年10000元[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
住宿费:每生每年1300元[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 号),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9〕257号)]。
第三十二条被新宁学院专业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在
潮连校区就读,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在新宁学院校区(地址:广东省台山市沙岗湖科教文化开发区)就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与“第三十一条”一致。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操作按国家和银行的规定执行。
2. 设立国家级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 元/人?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3. 设立一系列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包括江门市政协扶困助学金、五邑慈善会奖学金、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江门市潮资企业联谊会奖学金、有名氏励志奖学金等,高额度为5500元/人?学年。
4. 学校设立奖学金,高额度2000 元/人?学年。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50-3725908、3725289
传真:0750-3725908联系人: 邱老师,陈老师电子邮箱:jmptzsb@***
学院网址:http://www.***招生网址:http://zsxx.***/招生qq群:
招生微信公众号:jmptzsb
官方微博:***/第三十五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审计处监督电话:0750-3725073
传真:0750-3725357联系人:杨老师电子邮箱:jmptjcsjc@***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2018 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2018年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组织机构及职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