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拔标准:按学科点普通招生计划人数及骨干计划类别分别进行招生录取,按类别考生总成绩进行排序确定拟录取人选。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80%+复试总成绩*20%。
(2)导师确定
考生志愿不得随意更改。考生总成绩排序在前者优先选择导师,实行考生和导师双向选择。如因导师招生计划已满,考生可在经拟改选导师同意后,在一级学科点内更改导师以及研究方向。
(3)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总成绩,结合其专业背景、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报考志愿等,由研究生院提出拟录取名单,上报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如有特别情况,须由研究生院提出书面意见签字后上报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并负责向考生作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