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贺州学院,英文名:HezhouUniversity,学校代码:11838。
第三条办学性质:学校始建于1943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面向广西及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坐落于湘粤桂三省(自治区)交界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西约街169号(东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西环路18号(西校区)。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计划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采用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填报专业计划已录满,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至其他专业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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