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广东省户籍或符合各地“中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籍(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
具有广东省户籍或符合各地“中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籍(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
(1)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就业创业证》(含《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
(3)父亲或母亲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2015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
(4)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2015年9月及以前起--2018年7月)。
(5)随迁子女在我省初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含学籍所在地与父母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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