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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法学综合课3考试大纲刑法的效力范围

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法学综合课3》考试大纲刑法的效力范围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1 18:52:00 解决时间:2018-12-2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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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1、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2、3款的规定。

2、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2款、第10条的规定。

3、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第10条的规定。

4、普遍管辖权

第9条规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也是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12-2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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