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1、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2、3款的规定。
2、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2款、第10条的规定。
3、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第10条的规定。
4、普遍管辖权
第9条规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也是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