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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法学综合课3考试大纲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法学综合课3》考试大纲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23 19:31:00 解决时间:2018-12-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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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刑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研究动态。

2、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的规定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能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刑法规范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际问题。

考试内容: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刑法的制定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保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有利于正确立法、规范司法、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1、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2、3款的规定。

2、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2款、第10条的规定。

3、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第10条的规定。

4、普遍管辖权

第9条规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也是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在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根据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苏联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的诞生。

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是从苏联引进的。

2、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五、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

指同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

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表现在: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表现在四个方面: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六、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含义

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应当具有三个条件。

3、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的特征。

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有: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七、犯罪主体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12-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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