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学习)在校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国家研究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情况为准。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2018年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新入学的研究生,博士重点考察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硕士重点考察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2)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3)对二、三年级的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总评成绩不低于85分,无不及格现象;
(4)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具体档次排名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5)参评研究生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是在我校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第一单位应为海南大学,申请人为主要作者或完,业绩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学校奖学金评选通知发布之日,以前获得各类奖学金已使用过的业绩材料不能再次使用;
6.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执行)适合本单位研究生申请条件的评审实施细则。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4.未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者;
5.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
(五)材料报送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纸质版(双面打印)一式四份。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及其电子版。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及其电子版。
4.《申请国家奖学金博士个人情况一览表》(附件16)电子版(学校统一汇总评审用)。
5.学院打印并盖章的成绩单。
6.个人材料(纸质版)。英语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发表论文、专利、科研成果鉴定书、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证明(原件、复印件);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请。
学院评审结束后,原件交还给申请人,审批表、汇总表、成绩单及复印件提交上级部门审批。
二、学业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如下:
1.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5万元/生、年,比例为25%;二等奖1.2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1.0万元/生、年,比例为35%。
2.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0万元/生、年,比例为20%;二等奖0.8万元/生、年,比例为40%;三等奖0.6万元/生、年,比例为40%。
(二)申请对象和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正常学制内、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非在职全日制2016、2017、2018级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按比例、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评选程序
1.研究生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2016、2017、2018级研究生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5),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016、2017级研究生主要提供上一学年阶段的成绩单、现实表现及取得的成果证明;2018级研究生主要提供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及本科、硕士阶段或工作期间的现实表现、取得的成果证明等),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学院审核后,留存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备查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2.培养单位初审与公示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学校下达的比例进行初评,并在本单位内对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工作部):
(1)《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版;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附件6)纸质版及其电子版;
(3)《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附件7)纸质版及其电子版;
3.学校审核与公示
学校对培养单位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对审核名单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四)名额分配
学校按照各单位研究生的培养规模,按相关文件要求的比例下达分配名额。具体分配如下:
1.2016、2017级研究生,分别以所在单位2016、2017级符合评选研究生总数为基数,按照第一条款中的奖项等级名额比例,进行奖项等级名额分配(四舍五入计);
2.2018级研究生,①推免生、硕博连读生,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基本条件的,直接获一等学业奖学金。②非推免、硕博连读生,以所在单位2018级符合评选研究生总数(去除推免生、硕博连读生人数)为基数,按照第一条款中的奖项等级名额比例,进行奖项等级名额分配(四舍五入计)。
(五)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海南省、学校《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4〕45号)文件(附件14)精神,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认真核对本院符合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人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杜绝弄虚作假。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3.各培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上交相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评选资格。
三、全日制硕士新生奖励
为鼓励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研究生,促进校际交流,改善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根据《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暂行办法(修订)》(海大办〔2014〕44号)文件(附件15)的通知规定,将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进行奖励。现通知如下:
1.各相关学院应按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若一个学院有多个学科门类,应按每个所属门类分别填一张表),将符合条件的2018级研究生按照法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农学、文学、医学、艺术学、哲学等10个学科门类认真填报《海南大学新生奖励门类排名表》(附件9),报送研究生处(工作部),由研究生处(工作部)按文件规定对初试成绩或综合排名按全校同一学科门类学生进行排名后,确定奖励名单。
2.确定名单后,由研究生处(工作部)在网上进行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无异议后按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下载并填写《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申请表》(附件8)并报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对申报同学资格进行核查,并在表中填写学院意见汇总后,将《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申请表》、《海南大学新生奖励门类排名表》(附件9)送研究生处(工作部)(办公楼323室)。
四、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吴旭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人数、标准:海南大学普通全日制,人事档案在校,无固定工资收入在校研究生,10人,奖励标准8000元/人。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新入学的研究生,博士重点考察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硕士重点考察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2)对二、三年级的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总评成绩不低于80分,无不及格现象。
(3)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者优先考虑;
(4)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具体档次排名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5)参评研究生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是在我校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第一单位应为海南大学,申请人为主要作者或完;业绩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学校奖学金评选通知发布之日;以前获得各类奖学金已使用过的业绩材料不能再次使用。
(三)材料报送
1.《海南大学社会捐赠类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0) 纸质版及其电子版。
2.《海南大学2018年度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获得者汇总表》(附件11) 纸质版及其电子版。
3.学生个人书面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表现及所取得的成绩、个人志向,如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写明家庭情况等)。
4.学院打印并盖章的上学年成绩单。
5.五寸彩色生活照(背面注明学院、专业、姓名)。
6.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如学院核对后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2018年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吴旭助学金等奖助学金评选各类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规定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