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高职专科的录取分数,应在各相关省(市、区)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考生按考试科目总分计算录取分。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政策加分,录取时按各省(市、区)招生办的照顾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所有进档考生遵循分数、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高考成绩及填报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加分考生。
第十五条 特殊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六条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执行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待遇:与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待遇相同,并享受学院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国家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报到注册后可以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考生正常毕业将获得由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和报到证,毕业证书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cn)查询。
第十九条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复标准执行。详见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学院住宿费用每生每年6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038号
第二十二条 咨询电话:、、、0451-8247001、8247004、8247005
第二十三条 学院网址:http://www.***
本章程解释权归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8年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单独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