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 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院在读的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 办理程序: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3. 贷款金额: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 元。
4. 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原则上按学制加13 年确定,长不超过20 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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