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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2018年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11 10:25:00 解决时间:2018-10-29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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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理工类依次以数学、理科综合和外语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依次以语文、文科综合和外语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一考试合格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文化课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施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 学院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被录取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家庭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宿费。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http://www.***,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10-29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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