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统一考试。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术科同分考生再按照文化课原始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我院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将向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考生录取及专业分配时按文化课原始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我院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19000元/年;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资产评估专业学费180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20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17000元/年;住宿费六人间1000元/年。
第十七条:学院在校生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生活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学院将为生活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处。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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