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取低要求
除“校長推薦計畫”考生外,低錄取標準為“3、3、2、2”,即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達到第3級及以上,數學科、通識教育科達到第2級及以上。“校長推薦計畫”以內的考生低錄取標準可為:四門核心課程分數之和須為10分(含)以上、且每門課程的分數不得低於2分(含)。
具體專業附加要求見招生計畫表格中附加要求說明。
2、錄取原則
達到錄取低要求,根據考生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參考考生中學期間學習經歷,並依據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計畫以及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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