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网考委在《试点高校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网考委[2005]01号)文件的第七章“考试违纪处理”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1-3年的处理。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取消统考资格。”
另,据网考电函[2015]43号规定,考生私自交换座位的按替考处理;考生翻看手机的按作弊处理。请考生们遵守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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