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就业管理部门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签单位为依据签发就业单位。
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参照后页《三、关于改派的问题》。
(2)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包括就业手续不全、灵活就业或合同就业)毕业生报到证“就业单位栏”为原籍省或地市人事部门。两年内毕业生可持报到证和所签订的就业协议,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由学校(或由就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改签(改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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