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组,对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全程监督。
3.各学科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学科复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根据教育部、河北省相关规定、学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
(2)根据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学科点负责人任组长,复试小组不少于5人,原则上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组成。凡属考生直系亲属者,不得参与该考生的复试工作。同一招生专业只设一个复试小组,保证该专业所有考生在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等方面的一致性。复试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如实填写评语。
(3)制定本学科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遴选,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准确把握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规范工作行为。
4.各学科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纪检委员等人员组成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职责:监督本学科复试过程,公布本学科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考生举报及复议申请。
各学科要加强约束机制建设,强化过程监督,保证申诉和投诉渠道畅通,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利益。
5.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