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行为的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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