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地方教育部门及中学代表、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聘请社会监督员组成第三方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区、市)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2018年湖北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