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条件
考生须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政治考察,政治考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曾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曾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曾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
曾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影响考生今后被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要求
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及影响面容的皮肤病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无口吃,无文身、明显少白头、驼背及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血压正常,以及其他不宜从事公安警察工作的条件。
2.身高、体重:男性1.70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平方米)在17.3至27.3之间;女性1.60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身体匀称。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在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
(三)外语语种只限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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