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及影响面容的皮肤病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无口吃,无文身、明显少白头、驼背及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血压正常,以及其他不宜从事公安警察工作的条件。
2.身高、体重:男性1.70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平方米)在17.3至27.3之间;女性1.60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身体匀称。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在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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