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流的原则
1.遵循志愿,成绩优先。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当教学资源不能完全满足学生需求时,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择优分流。
2.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各学院组织相关教师举行各类学习指导活动,使学生了解学科大类及其专业;学生从社会需求以及自身的个性发展、兴趣、特长等需要出发自主选择专业。
3.合理调控,高效利用。在学院教学资源合理调控利用的基础上,对各专业分流计划数进行总量调控。
4.阳光分流,接受监督。学院制定专业分流方案,确定各专业人数,学生专业分流的全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果公示,接受教务处监督。
(二)分流的组织与实施
1.教务处统筹协调全校大类专业招生分流工作,各学院具体实施。
2.专业分流仅限定在本大类所含专业内进行,凡大类招生的学生不得分流到本大类以外的专业。在校期间每位学生只有一次专业分流的机会,专业分流一经批准,不得再更改。
3.专业分流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意愿,同时兼顾大类内各专业的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以及社会需求情况。具体由相关学院在第二学期初开始征求学生意见,通过摸底了解学生意愿基础上,拟定大类内专业的分流计划和分流细则,细则中应明确各专业的分流名额和分流条件,同时提出分流调控措施。每年4月底各学院将分流计划和分流细则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公布经学校审定的各大类专业分流计划和细则。相关学院在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组织学生填写专业分流意愿,各学院每年6月10日前将学生专业分流志愿报教务处。
5.学生第一、二学期的必修课程成绩作为学生专业分流的成绩,计算各门课程的成绩时可以根据课时及学分等确定不同的权重,成绩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学院在分流细则中明确。
6.各学院在教务处的组织下,按照大类内专业分流计划和分流细则实施专业分流。 7.分流专业学生数由学校根据当年学生人数确定。
8.各学院于每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统计学生成绩,并及时完成专业分流工作,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专业分流名册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在学校网页公布专业分流结果。
(三)师范类专业分流
1.大类招生中的师范类专业,公布招生计划时注明“师范类”。
2.专业分流时分流到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分流后确定师范类身份。
2018年贵州师范学院大类招生与培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