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贵州民族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进行。学院成立由肖远平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一节 报考要求
第二节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且英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不限学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理工类考生报考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原则上语文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七条 文史类考生报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原则上数学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八条 文史类考生报考工程管理(建筑施工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监理)专业,原则上数学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十九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美术测试,成绩不合格者由学院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色弱、色盲的考生不能报考该专业。
第二十条 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无疤痕,无残疾,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
第二十一条 报考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二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音乐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三条 报考编导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艺术类编导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四条 报考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五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学院负责,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远程网上录取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投档比例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次低控制线;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对非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投档考生的分数无级差要求;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先至后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学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贵州籍少数民族考生。
第三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音乐学、编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三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体育教育、休闲体育,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投档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该省有关规定投档。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三十四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0851-88308990、0851-83606673
学院地址:
1、花溪校区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花溪湿地公园贵阳孔学堂对面)
2、大学城校区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学城
邮政编码:550025
咨询电话:0851-83605517/88308989/83613335
电子邮箱:rwkjxy@***
学院网址:http://www.***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公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2018年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招生章程组织机构及职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