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普通批。
第十三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生源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组织、监督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分类进行录取,对浙江、山东、海南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录取,按该省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艺术类提前批考生,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艺术类联考(统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认可艺术类考生在生源省其他院(系)取得的艺术专业成绩。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
第十六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①艺术类考生专业优先(其中:舞蹈表演专业要求身体无缺陷,女生身高156cm以上、男生165cm以上(专业特优者可适当放宽),②普通类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参考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数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投档与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规定,但录取到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民族成份限制。
第十九条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已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报到手续,如不能按时报到,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在符合广西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要求。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凡品学兼优,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
1.表演艺术学院专业7500元-9000元/学年
2.艺术工程学院专业7500元/学年
3.经济管理学院专业7000-8000元/学年
(二)住宿费:女生6-8人间(1350元/年)、男生6-8人间(1350元/年)
第二十六条招生工作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771—4892829、4892636
传 真:0771—4892829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4951555、5600160、5600381、4892986
传真:0771—4892829
电子信箱gxyyzsb@***
学院网址:http://www.***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
第三十条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