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复试时统一到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录取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不予录取。另根据我校专业要求,报考声乐类方向、播音主持类方向的考生检查发声器官有器质性病变者,以及报考器乐演奏、表演类方向考生检查手指、嘴唇等与方向学习相关的器官有残缺者,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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