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我校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关于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一)在山东省,我校的音乐学、舞蹈学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举办专业单独测试(专业校考)。录取时,按山东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参加我校相应专业校考且成绩合格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
1.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实行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文化、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二)我校在山东省的编导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专业均使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录取时,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
1.设计学类(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编导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文化、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三)舞蹈学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8米以上,男生身高1.68米以上。
第十三条体育学类专业(包括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体育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对文理科的进档考生,文化考试总分相同,则按照“文化考试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语成绩)--综合科成绩”的顺序进行录取。
对艺术类、体育类的进档考生,专业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编导专业为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总分高的考生。如果专业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编导专业为综合分)和文化考试总分相同,则按照“文化考试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语成绩)--综合科成绩”的顺序进行录取。
以上排序原则如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有不同,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区内的少数民族高考考生,根据广西相关招生录取政策进行录取。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学费按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标准执行。预科阶段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根据其综合成绩,参照志愿,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七条学校为充分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任务,在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政策范围内,对进档考生将进行电话确认,其中对于因个人原因确需放弃录取资格者,经学校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收费标准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批的标准执行,收费许可证号为F6888104-(1-6)。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分学年预缴,毕业时按照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结算学费,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清算学费。学费预缴标准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门类及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专业为13500元/年;理学、工学门类及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为14500元/年;艺术门类专业为17000元/年;体育类专业为14000元/年;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为13500元/年。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十九条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实行大类招生录取专业的分流原则具体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邮编:541006;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116、、(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校的网站上公布);学校网址:http://www.***。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