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报考名单择优录取。对所有投档考生,参照其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专业招生数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已录满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艺术类专业,我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专业分折合成百分制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
第十四条全部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计算机自动投档。考生可通过电话与学校招生办联系,或登陆我校招生网站了解录取情况。录取结束我校不受理退档申请。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3个月内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
我校专业分为师范类、非师范类及艺术类、非艺术类,各专业具体收费金额以自治区物价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
按住宿条件而定,统一预收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 教材费标准
代收4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了以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各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为主要形式的资助体系。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与各市县教育局资助办公室联系);
2.学校为新生报到开设“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经生源地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缓交部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不可缓交);
3.在校期间给每个学生发放物价补贴267.6元/生·学年,在校生还可申请包括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困难补助金在内的各类助学金,总奖励面约为25%左右,高金额4000元/生·学年;
4.学校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学生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奖学金分别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干部奖学金,总奖励面为15%左右,高金额8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西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www.***.cn: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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