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了完整的学生资助机制:
1.单独招生、对口招生、统考招生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24000元(8000元/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区政府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学院奖学金等奖助项目,每年享受奖助学金的在校生比例超过35%,获奖助学金的学生一年高可达1万元以上。
3.设立校内各类勤工助学岗位600多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学院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依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专升本”的政策,我院当年毕业生总人数15%的优秀毕业生,可以升入广西区内与我院合作的各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第十三条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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