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学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审核考生报名材料,协助组织面试和录取工作,复核学生入学资格,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高考录取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学院在广东省招生录取批次分为:提前专科批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在省外录取批次具体以生源省(自治区)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广东省采取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即在高考的基础上,由学院视考生的高考成绩,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中职阶段取得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等按照6:3:1的比例予以综合评价);在省外采取学院面试合格为前提,以学校志愿顺序和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地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为慈善性质的学校,通过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分数达到所在生源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高职高专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广东省“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考生须达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录取低分数线以上;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并通过学院资格审查;面试合格,面试名单将根据招生名额,按照1:1.5的比例确定。
2.报考我院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到2018年6月仍然有效的《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证》;
(2)所在家庭属于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户,并可提供县级扶贫办开具的扶贫证明;
(3)可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A.父母双亡(孤儿)者;B.高中或中职阶段依靠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各类资助完成学业者;C.因遭遇重大变故(如家庭成员重病、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贫困者
(4)所在家庭属于当地省总工会确认的困难职工家庭,并可提供各省总工会开具的困难证明者。
第十七条 考生达到生源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广东省采取基于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分科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其他省采取面试合格,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录取,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依照学校志愿顺序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如下:
(1)普通高中毕业生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100%)=高考分数(60%)+面试成绩(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
(2)“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考生
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100%)=“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分数(60%)+面试成绩(30%)+中职阶段取得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10%)。对于所报考专业需持有的专业技能证书,须符合以下条件:
A、装饰工程技术专业只招收持有土木工程证书、施工员证书、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教育部颁发的计算机等级证书的考生。
B、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专业只招收持有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会计证书、音乐综合证书、体育技能证书、旅游证书、教育基础证书、教育部颁发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的考生。
C、学前教育专业只招收持有会计证书、旅游证书、教育基础证书、美术基础证书、音乐综合证书、体育技能证书、教育部颁发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优良、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执行)的前提下,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符合贫困生条件并通过了学院面试的考生,学院按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广东省考生依据综合评价成绩录取的各专业按照“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其综合评价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省外考生在面试合格基础上,以“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优先,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依据高考成绩录取的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条 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依据综合评价成绩录取的考生,当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高考总分仍相同时,按广东省相同成绩名单排位先后录取;依据高考成绩录取的考生,当考生的高考成绩相同时,文科生按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以文综分数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生按数学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以理综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按生源省相同成绩名单排位先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依据综合评价录取专业“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的考生,当考生的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类语数外三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价录取的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并兼顾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或中职阶段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以及高考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其加分分值只计入高考成绩,并按计入后的高考总分进行折算,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请女生身高低于155cm、男生身高低于165cm的考生慎重报考;建筑类专业因工作环境和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请女生和身体活动能力受限的考生慎重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因用人单位特殊要求,外在形象有明显残疾者慎报。
第二十八条 经学院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入学(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1个月内对新生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复查,如果发现材料虚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学校。
第二十九条 资助政策。学院对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四个条件之一的)实行全额资助学费、教材费、食宿费、服装费、床上用品费、学习用品费并补助寒暑假探亲往返路费。
第三十条 奖励政策。
1.对于高出生源省划定的本科线50分以内(含50分)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额外奖励10000元,对于高出生源省划定的本科线50分以上的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额外奖励30000元。
2.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具体详见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广东碧桂园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联系人:何锐连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0763-3918992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部门: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3-3936012 (王老师)、(方老师)
传 真:0763-3936700
电子邮箱:@ ***
学院网址:www.***
招生网址: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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